这事定性很清楚:砍头息不算法定本金。民法典规定,预先扣利息的,本金按实际到账算,所以法院一般认11万,不是借条上的12万;利息也只能以11万为基数,年利率15%超过当时一年期LPR四倍(约14.6%),超出部分不支持。
怎么解决:先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试你所在地作为“接受还款货币一方”的合同履行地法院;人搬走就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超市转让不影响他个人还债。支付令可以申请,但人找不到、利息有争议,大概率送达不了或提异议,不如直接走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他账户、房产、车辆。证据用11万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聊天录音。建议尽快办,别拖过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