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5)鲁0105民初7459号/
陈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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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05民初7459号

原告:刘某,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文,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某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许小玲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