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孙某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04民初1308号
原告:西安某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文,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文,经理。
被告:孙某文,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牟某洋,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西安某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日照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孙某文、牟某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薛原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