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明湖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内容源自: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5)鲁0126民初5805号/
陈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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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26民初5805号

原告:,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文,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洪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2025年10月28日,原告洪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洪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员陈晓晓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