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口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崔某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鲁0681民初3134号
原告:上海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文,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革。
被告:崔某革,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告上海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崔某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宋彩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慕志凡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执行局执行和解中心(电话:0535-877****房间:诉讼费服务中心213)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