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设备公司与山东某某公司、张某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9民初3398号
原告:上海某某设备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文,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公司,
被告:张某鹏,
原告上海某某设备公司与被告张某鹏、山东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设备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设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设备公司撤诉。
诉讼费248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3元,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设备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李兰和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魏蒙蒙
书 记 员段尧